北京:对热泵等新能源供热项目最高给予30%资金支持

   日期:2024-08-08     浏览:0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集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新能源供热、光伏发电项目的通知。其中支持标准提到:(一)新能源供热项目1.支持范围。浅层地源热泵(不含水源热泵)、中深层水热型地热、中深层井下换热型地热、再生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生物质供热、城市和工业余热利用(鼓励优先应用低碳热泵技术

近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集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新能源供热、光伏发电项目的通知。



其中支持标准提到:

(一)新能源供热项目

1.支持范围。浅层地源热泵(不含水源热泵)、中深层水热型地热、中深层井下换热型地热、再生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生物质供热、城市和工业余热利用(鼓励优先应用低碳热泵技术)、绿电蓄热、绿氢供热、城镇集中式空气源热泵和新能源多能耦合综合能源站以及创新应用新技术等新能源供热系统(新技术目录见附件1)。

具体支持内容包括:新能源供热系统的取热装置及配套设施,供热设备机房,热泵机组及配套设施,供热设备机房至用户建筑间一次管网,与综合能源站同步建设的储能、光伏系统,智能控制监测系统等。

2.支持比例。对新能源供热装机占比达到60%及以上的新能源供热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给予新能源建设投资30%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装机占比30%至60%(不含)的给予20%资金支持;对新能源供热装机占比30%及以上的新技术应用项目、多能耦合综合能源站项目,给予新能源建设投资30%的资金支持。

(二)光伏发电项目

1.支持范围。(1)光伏发电设施作为建筑构件的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应用光伏发电的综合能源服务、虚拟电厂项目等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应用类项目(新技术目录见附件4)。(2)产业园区(经国家、市级、区级认定)、基础设施、老旧小区、公共机构、市级重点工程等整体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项目总体规模不小于1兆瓦。(3)结合关停矿区生态修复、垃圾填埋场生态提升、设施农业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

具体支持内容包括:光伏组件及必要的安装辅助系统、逆变器、汇流箱等配电系统。

2.支持比例。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对以上三类项目分别给予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投资不高于30%、20%、10%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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